(一)宣传、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和区委、区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;研究起草有关旅游行政(行业)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;研究制定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、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。
(二)负责全区旅游业的宏观管理;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和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;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;负责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;负责对区内旅游度假区以及重点旅游、休闲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指导;负责全区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、咨询工作。
(三)负责编制申报全区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,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;配合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、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。
(四)研究制定全区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;统一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工作和重大促销活动;组织指导旅游产品开发;负责收集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信息动态,向旅游企业发布市场信息;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。
(五)监督、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;承办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;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,制定行业管理规范;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。
(六)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。
(七)指导乡镇(街道)旅游业务工作。
(八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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